咨询热线:

138-2101-2202

022-22152963

律师介绍

刘金国律师 刘金国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师从于南开大学刑法学教授、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杨玉芙,同时得到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的刑法学专家费贵廉教授的指导;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师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民商法教授、...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金国律师

电话号码:022-22152963

手机号码:13821012202

邮箱地址:1097144691@qq.com

执业证号:11201200610986640

执业律所:天津金国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436号远通大厦507

婚姻家庭

妻子单方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821012202

联系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436号远通大厦507

Copyright © 2017 qzlvshi.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